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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事项:出国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
办理依据:国办函[2000]76号、贸促展管[2004]3号
办理费用:不收费
办理时限:10个工作日内报审
办理程序:
一、受理
(一)条件
须由具有组展资格的单位统一组织,上报贸促会总会和商务部审批,省内需以地方政府名义举办境外招商及展览活动的,由省商务厅申请并组织实施。
(二)须提供的材料(一式2份)
1、具有组展资格的单位组织企业申报:(1)组展单位的申请报告;(2)国外展览机构的邀请函;(3)其它有关资料。
2、以政府名义申请:(1)各地政府的批文;(2)省商务厅的申请报告;(3)国外展览机构的邀请函;(4)其他有关资料。
(三)标准:提交的材料齐全、真实、规范、有效。
(四)本岗位责任人:贸发处工作人员。电话:(0731)2287062
(五)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,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
2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
3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4、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。
5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,需出具加盖“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”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。
(六)时限:6个工作日
二、审核
(一)标准:根据上报材料按文件规定进行审核
(二)本岗位责任人:贸发处主管负责人。电话:(0731)2287063
(三)岗位职责及权限:同意经办人初审意见,签拟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,不同意初审意见的,提出理由,退经办人重新办理。
(四)时限:2个工作日
三、审定
(一)标准:同审核标准
(二)岗位责任人:主管厅领导
(三)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。同意审核意见的,签署意见,交贸发处上报贸促总会与商务部审批,不同意审核意见的,提出理由,退贸发处重新审核。
(四)工作时限:2个工作日
四、监督:厅监察室 电话:(0731)2287167、22872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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